第2种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发现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请求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采取民事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二)隐匿、转移清算财产; (三)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处分或分配被申请人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资产是指有价值的财物,如土地使用权、器械所有权等,以资产清查债务是指用这些有价值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根据法律规定不是所有的债务都能用资产来清偿,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债务才可以以资产清偿,但是涉及以劳动力作为债务的,类似的债务不能以资产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1种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发现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请求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采取民事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二)隐匿、转移清算财产; (三)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处分或分配被申请人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清算组只是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不能作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的规定,在公司法人清算期间但未注销前,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继续存在,相关的诉讼活动,应当还是以公司法人名义来进行。公司如果有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由此可见,如果是作为被告,也是公司作为被告,不能直接以清算组作为被告,清算组只是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但如果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未依法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就因此遭受的损失向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公司申请解散后应当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此期间,清算组仅代表公司的名义,进行资产的处理、费用的清算、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等工作,但清算组也仅是代表公司,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公司作为法人依然是诉讼的主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