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 82条规定的是先行拘留情况,机关 刑事拘留 后要在3天内向提交 逮捕 申请,特殊情况可延长到7天。如果嫌疑分子涉及流窜、多次、结伙作案最多可延长到30天。收到机关提请逮捕的文书后,要在7日内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所以,拘留最长可达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 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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