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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自什么时候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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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995年6月28日,经批准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正式颁布实施。是国家发展社会体育事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是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我国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纲领性文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体育界在深化体育改革的大环境下,对群众体育工作进行了新的研究和认识。全民健身计划的措施:1、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以普遍增强人民体质为体育工作的重点。2、加强宣传工作。建设实力雄厚的宣传媒体和宣传队伍,形成强大的全民健身导向,使全民健身计划家喻户晓。3、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群众体育竞赛制度,突出强调加快“社会体育督导、群众体育工作、体育社团、场地设施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健身条例》第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第2种观点: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60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关于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第三条 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各级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第五条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七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全民健身计划第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第九条 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公民体质监测由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 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县级以上地方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报告。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第十三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可以根据需要举办相应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地方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第十四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第十七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十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第十九条 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第二十三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第二十四条 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第二十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县级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第二十九条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第三十条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批准后予以公布。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三十 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健身条例》于2016年11月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健身条例》是为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制定的重要法规。该条例规定了全民健身的基本方针、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该条例于2016年11月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自此,我国全民健身进入了法制化时代,全面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提高全民健身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科学化程度。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国家和各级单位加大了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投入资金、人力、物力等各方面资源,建立一整套全民健身活动体系。同时,各地也加强了全民健身场馆、设施、器材等建设,提高了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水平和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广泛、便利的全民健身服务。全民健身在我国有哪些法律依据?我国全民健身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健身条例》等。这些法律制度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提供了保障和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健身条例》于2016年11月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条例为推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在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中,我们应切实落实该条例,积极开展各种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推动我国全民健身迈上新台阶贡献自己的力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健身条例》第三条 国家倡导全民参加体育锻炼,发展全民健身运动,创造良好的全民健身环境,促进人民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2种观点: 办事处是不能经营的,所以办理的不是营业执照。办事处是非核算的非法人机构。所以,办事处是不可以有购销行为的,也就不用报税/交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如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补交。补交期限是最近三个月,超过三个月不可补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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