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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条款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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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所有权保留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与对方当事人使其提前占有和使用标的物,但仍然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才转移该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所有权保留的效力但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意味着出卖人在买受人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或履行完毕其他合同义务之前,基于买卖合同向买受人现实交付标的物,这不是在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是服务于买受人直接占有、提前使用标的物的需要——尤其是对标的物的再转让和再加工。因此所有权保留是一种债权担保,并没有对世效力;但所有权保留表现出买受人享有经济上的实质所有权、出卖人享有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标的物的处分受限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间利益的需要,所以它又具备一定的物权效力。因此所有权保留是所有权型保留担保。如何适用合同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其一,设立保留所有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出卖人对于买受人支付价款债权的实现,维护出卖人的利益,使其与他人交易的风险降至最低的程度。因为依所有权保留制度,当买受人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价款时,出卖人有权按约定取回已经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当买受人将标的物转移于第三人时,出卖人有权以买受人无权处分该标的物为由主张买受人与第三人间的买卖无效,并得请求返还标的物;当买受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出卖人有权取回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可见,所有权保留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确保出卖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基于这一目的,出卖人如果认为取回标的物反而对自己不利,可以不主张取回标的物,而有权坚持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其二,所有权保留买卖也称附条件买卖,这里的附条件是物权行为。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买受人按约定完成支付价款的条件时,所有权才移转于买受人,否则所有权不发生移转,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所以理论上也称所有权保留买卖为附条件买卖。而这里所讲的附条件,是一种物权行为,即买卖双方当事人只是约定在标的物上附了一种停止条件,当买受人未按约定完成支付价款的条件时,该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处于一种停止状态,仍为原所有人即出卖人所有。因此,即使买受方没有完成支付价款的条件,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买受人作为债务人,仍然有义务支付标的物价款。以此推论,当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标的物价款时,出卖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而买受人不能以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条件尚未成就为由而拒绝出卖人的债权请求。其三,保留所有权是出卖人实现债权的权利,而不是买受人退货、拒绝付款的理由。考察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法律性质,它既有如上所述的附条件转移所有权的法律性质,也有担保物权的法律性质。依前者法律性质,在条件没有成就即价款没有完全依约定支付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移转;按照后者的法律性质,出卖人在其出卖的标的物上设定了担保物权,在买受人占有了标的物后,不能按约定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取回该标的物。由此可见,对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保留买卖,无论理解它属于哪一种法律性质,都无可辩驳地表明,保留所有权是出卖人为了实现债权所行使的一项权利,而并不是买受人在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下请求退货、不付款的理由。进而言之,所有权保留是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所享有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不能由此反推为:只要其不按约定支付价款,就有权要求将已经占有的标的物退还给出卖人,不再承担支付价款、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在理论上甚至实践中认可这种“反推”的成立,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所有权保留买卖立法的目的,必然导致所有权保留制度形同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需以登记为准,因此不存在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保留的问题;而动产的所有权一般交付即发生转移,故此情形有必要以书面形式约定附条件的所有权保留。2.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能。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3种观点: 一、如何约定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具体如下:第一,明确约所有权保留的范围。所有权保留条款,分为简单保留条款和扩张保留条款2种。前者表现为,在买受人完全偿付价金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后者表现为,如果买受人在完全偿付价金前已将货物在生产过程中消费掉,或已将其转卖,则出卖人就其货物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转卖货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只是作为出卖人的受托人对最终产品或转卖收益进行占有。第二,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卖方单方的选择权。理论上都认为所有权保留是卖方的选择权,但是在现实中也出现过买方利用这个条款的纠纷。第三,明确约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权后的事宜。因为关于货物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仅设置了一个物权,实际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卖方依约取回货物后,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解除,所以对于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宜还要具体约定。如果卖方认为要回货物就可以,那不妨约定“卖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本合同解除。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果卖方更倾向于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约定“卖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持续占有,直至买方付讫货款时转移占有,买方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二、质权能对抗所有权吗(一)所有权保留与物权转移登记的对抗效力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此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否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直接影响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如甲将价值20万元的汽车卖给乙,约定分2期将款付清后该汽车的所有权即归乙所有,而在交付汽车时,甲将汽车的产权过户到乙的名下,但乙未按约定付款,此时,该合同中的保留条款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二)所有权保留与抵押权的对抗效力所有权保留与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可分为两种情形:1、是先押后卖2、先卖后押(三)所有权保留与质权的对抗效力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质权的有效成立需以质物移交占有为生效要件,因此,出卖人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不具备设定质权的要件。因而,买受人在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前,亦有可能设定质权,而买受人在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之前而设定质权,其质权的效力属待定状态,若出卖人予以追认或买方其后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则质权有效,并具有对抗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反之,则质权无效,不具有对抗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四)所有权保留与留置权的对抗效力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对抗标的物所有权的效力,因此,第三人的留置权应当具有对抗所有权保留的优先效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出卖人移转财产的占有于买受人,而仍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所有权保留适用于买卖、互易、赠与此同时等领域,尤其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最为常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有权保留,是指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举例来说,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在买方没付完货款,或者没履行其他义务之前,即使货物到了卖方,所有权仍然属于买方所有。这个约定有什么价值呢?价值在于一般买卖合同中,如果买方没有付款能力,或者甚至破产的情况下,卖方只能要求付款,但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则卖方有权要求将货物退还。这种约定在特定的场景中,对于卖方而言是一种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1种观点: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如何规定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具体如下:第一,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范围。所有权保留条款,分为简单保留条款和扩张保留条款2种。前者表现为,在买受人完全偿付价金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后者表现为,如果买受人在完全偿付价金前已将货物在生产过程中消费掉,或已将其转卖,则出卖人就其货物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转卖货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只是作为出卖人的受托人对最终产品或转卖收益进行占有。第二,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卖方单方的选择权。理论上都认为所有权保留是卖方的选择权,但是在现实中也出现过买方利用这个条款的纠纷。第三,明确约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权后的事宜。因为关于货物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仅设置了一个物权,实际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卖方依约取回货物后,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解除,所以对于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宜还要具体约定。如果卖方认为要回货物就可以,那不妨约定“卖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本合同解除。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果卖方更倾向于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约定“卖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持续占有,直至买方付讫货款时转移占有,买方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一、买卖合同交付方式有什么(一)、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即直接交付标的物。货物的交付牵涉到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故货物的接收方及货物的运输方式之因素就不得不考虑在内。现实交付时,一般采取送货上门、自行提货、代办托运的运输方式。其中,送货上门以货物由购货方接收货物视为风险转移;自行提货以购货方将货物装车视为风险转移;代办托运以货物托交承运人视为风险转移。与此同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同时转移至购货方,除合同双方另行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二)、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在买卖合同订立前,因其他正当合法理由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式文本可以视为标的物的风险和所有权已经转移。(三)、拟制交付拟制交付即以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出卖人只是将可以领取标的物的凭证交付买受人,而买受人则通过此凭证得以受领标的物。此类情况一般会出现在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时,买受人通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单证得以在第三人处受领相应标的物,这也被称为指示交付,故指示交付系拟制交付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交付方式。(四)、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即出卖人要继续占有标的物时,出卖人与买受人协议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标的物所有权已属买受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有权保留,是指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举例来说,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在买方没付完货款,或者没履行其他义务之前,即使货物到了卖方,所有权仍然属于买方所有。这个约定有什么价值呢?价值在于一般买卖合同中,如果买方没有付款能力,或者甚至破产的情况下,卖方只能要求付款,但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则卖方有权要求将货物退还。这种约定在特定的场景中,对于卖方而言是一种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六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如何规定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具体如下:第一,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范围。所有权保留条款,分为简单保留条款和扩张保留条款2种。前者表现为,在买受人完全偿付价金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后者表现为,如果买受人在完全偿付价金前已将货物在生产过程中消费掉,或已将其转卖,则出卖人就其货物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转卖货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只是作为出卖人的受托人对最终产品或转卖收益进行占有。第二,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卖方单方的选择权。理论上都认为所有权保留是卖方的选择权,但是在现实中也出现过买方利用这个条款的纠纷。第三,明确约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权后的事宜。因为关于货物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仅设置了一个物权,实际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卖方依约取回货物后,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解除,所以对于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宜还要具体约定。如果卖方认为要回货物就可以,那不妨约定“卖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本合同解除。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果卖方更倾向于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约定“卖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持续占有,直至买方付讫货款时转移占有,买方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不适用于不动产。动产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方式不同,动产转让自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出卖人交付动产于买受人,买受人即取得了所有权,因而在非即时结清款项的场合下,交易风险主要集中在了出卖人一方,为平衡双方风险负担,有必要以引入所有权保留这样一种特别制度;而不动产转让自登记时方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登记之前,买受人往往已经支付了相当比例的价款,此时双方交易地位强弱与动产交易不同,主动权掌握在出卖人手中,出于经济人考虑,在存在更优厚的交易条件时,出卖人难免会将标的物另售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规禁止或者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然属于出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不适用于不动产。动产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方式不同,动产转让自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出卖人交付动产于买受人,买受人即取得了所有权,因而在非即时结清款项的场合下,交易风险主要集中在了出卖人一方,为平衡双方风险负担,有必要以引入所有权保留这样一种特别制度;而不动产转让自登记时方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登记之前,买受人往往已经支付了相当比例的价款,此时双方交易地位强弱与动产交易不同,主动权掌握在出卖人手中,出于经济人考虑,在存在更优厚的交易条件时,出卖人难免会将标的物另售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规禁止或者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货物虽已交付买受人,但须支付所有欠款后标的物所有权方发生转移的条款。凡属这类买卖,买受人在已接受货物的交付,但未取得所有权期间,可将货物运用于生产过程,甚至可以将货物转卖,但此时买受人不是作为所有人,而是作为出卖人的受托人对货物进行处分。一、买卖合同能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吗当然是可以的,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并且明确了此种买卖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贷款车辆所有权保留给谁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不予支持。取回标的物: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可见即使车辆被抵押了,贷款人依然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三、买卖合同中谁是债权人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受人支付了价款,出卖人没有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出卖人是债务人,买受人是债权人。如果买受人没有支付价款,出卖人交付了货物的情况下,出卖人是债权人,买受人是债务人。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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