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领取期限,《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 缴费年限 | 领取期限 |
|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 | 最长为12个月 |
|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 | 最长为18个月 |
|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 | 最长为24个月 |
注意: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长沙市城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30元/月;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38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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